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区城乡范围内依法治理违法建设的通告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8-05-09 10:19:16 | 阅读: 9135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省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整治城乡环境,保障重点项目推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全域无垃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白银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五年行动方案》的要求,区政府决定,对白银区城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治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白银区城乡、道路、河道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擅自进行抢建、乱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二、违法建设当事人(企业)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城管、住建、规划、国土、乡镇街道等职能部门予以依法拆除。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得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被依法拆除的各类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五、凡拒绝、阻挠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教唆、授意、鼓动实施暴力抗法或采取其他行为抗拒依法拆除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白银区涉黑涉恶涉霸涉乱违法行为线索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涉及违法建设行为、不主动拆除或干扰阻挠依法拆除工作的,由区纪委、区监察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有关单位和居民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违法建设依法拆除工作,主动监督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监督举报电话:123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