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白银城区电动车规范经营和管理的通告

来源:区执法局 | 作者:区执法局 | 日期:2022-06-01 09:38:52 | 阅读: 10634

白银市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银市白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对白银城区电动车规范经营和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白银城区电动车日常管理,规范电动车经营行为,强化市民文明交通意识,净化城市交通环境,有效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电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着力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持续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报请白银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白银城区电动车经营秩序和日常管理进行规范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电动车种类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小型汽车。

  二、新审批(或新许可)的电动车经营商户应当在城区内电动车专业市场落户经营,城区现有电动车商户应逐步搬迁至电动车专业市场从事经营,形成集中式、规范化的电动车专业市场。

  三、电动车经营商户严禁进行出店经营、占道售卖、占道维修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禁止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在白银城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登记挂牌专项整治行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为电动车统一登记挂牌过渡期,公安交警部门将对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标准的电动车(两轮、三轮)登记核发摩托车号牌,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标准的电动车(四轮)登记核发新能源汽车号牌。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和未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车(“超标”电动车、无架号电动车)严禁上路行驶。违规上路及停放在公共场所的无牌电动车将由公安交警部门协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统一扣留至指定停车场,上牌后予以放行(电动车购买30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六、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必须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违反上述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交警部门处50元罚款;违反上述情形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小型汽车,由公安交警部门处200元罚款。

  七、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的号牌、行驶证;不得改变已登记电动车电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不得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车;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小型汽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4000元罚款;使用其他电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小型汽车,处4000元罚款;改变已登记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小型汽车电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处500元罚款;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小型汽车,处2000元罚款)。

  八、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严禁电动车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和在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电动自行车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进入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进入机动车道穿插行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九、驾乘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未佩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警告和处罚。

  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要停放在规定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泊位)上,并按统一朝向依次停放;未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停车泊位的,停放电动车要车头向外、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警告和处罚。

  十一、电动三轮车不得载人行驶,不得违规占道兜售物品;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十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区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管、工信、公安交警等部门将展开集中整治,进一步整顿规范城区各类电动车经营活动,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加大对电动车无证上路、违规驾驶、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无理取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和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白银市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银市白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