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来源:区执法局 | 作者:区执法局 | 日期:2022-10-25 13:34:19 | 阅读: 131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甘肃省广告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白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城市环境色彩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围墙(档)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为载体,以路牌、灯箱、牌匾、橱窗、布幅、霓虹灯、电子屏幕、气球、气模、绘画、实物造型设施、宣传车、印刷品等形式,书写、张贴、悬挂设置的独立式或附属式商业广告、公益性宣传广告等。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符合《白银市城市环境色彩规划》相关标准,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品质。

  第四条 白银区城市规划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白银区成立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城管、住建、市政、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对户外广告的规划及设置进行研究讨论、建议指导。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政等有关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总体规划及城市重点地区、景观敏感地区、重要景观道路、特殊商业区等特定区域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制定,经专题研究讨论后实施。

  第七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时,应当向社会公示,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单位、个人、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未经准许,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电力运行、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建筑风格和色彩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七)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设置备案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以下户外广告设置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受理,经专题研究讨论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一)大型永久性户外广告;

  (二)有偿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三)利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沿街沿路建(构)筑物及公共市政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四)永久性、长期性、区域性设置、发布、经营的商业广告;

  (五)建筑物三层以上(含三层)的门头设施和招牌;

  (六)整街店面整体设置的门头设施和招牌。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备案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门头牌匾(户外广告)设施登记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三)设置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

  (四)门头牌匾(户外广告)设施的店面门头(场地)现状图(A5彩色3张)、店面门头(场地)效果图(A5彩色3张,以设置广告设施原景为背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备案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同意申请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为1—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十五日,围挡、围墙广告一年,单面展示广告两年,两面及多面展示广告三年,门头招牌三年,电子显示屏等造价较高的其他广告五年)。期限届满需继续设置的,广告设施所有人应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形,需要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广告设施所有人应全力予以配合,并到区城管执法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备案的时间、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行各类商品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临时性商务活动或者悬挂标语、横幅、条幅、气球、拱门等进行促销宣传活动,应当按照要求举办。

  举办人应当在15日前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办理临时性登记备案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受理举办商务促销活动登记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不同意申请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与经准许的展会或者活动的期限一致,一般应控制在15日以内。

第四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施工围挡原则上采用绿草皮为背景,白色亚克力、有机玻璃或其他材质制作宣传内容,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比例设置,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少于建筑工地围挡墙体面积的30%);

  (二)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美化亮化相结合;

  (三)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第十八条 设置门头牌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位置设置)、一单位一牌原则;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门头牌匾;

  (二)门头牌匾设置要与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墙面平行,严禁设置与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墙面垂直的门头牌匾;设置在同一建筑的门店招牌,底线、高度与厚度要统一,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原则上采用同一色系,风格与色彩必须协调;

  (三)在城市管理一体化示范街内,门头牌匾应当按照统一的风格、样式、颜色进行设置;需重新设置门头牌匾的,原则上只能在原有基础上对文字及字体进行更改;

  (四)门头牌匾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标识,不得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五)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门头招牌应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经区城管执法部门审定后制作;

  (六)门头牌匾的设置不得影响规划许可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得妨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以及结构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要求,能够抵御恶劣天气的破坏,保障行人安全和其他财产的安全。

  (七)设置人因歇业、解散或者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经许可设置的门头牌匾,并在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拆除;

  (八)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含老旧小区改造、三供一业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户外广告总体规划,提出门头牌匾设置详细规划,报区城管执法部门审定后设置。

  第十九条 门头牌匾应当分类设置,遵循下列规范和技术要求:

  (一)主干道、繁华街区、旅游景点、党(政、军)驻地应采取LED、霓虹灯、亚克力、铝塑板或其他金属材质为背板等形式的门头招牌,按照安全规范、美观协调、节能环保的原则对门头招牌和字体进行亮化;

  (二)次干道、一般街区应采取霓虹灯、亚克力、铝塑板、有机玻璃或其他金属材质为背板等形式的门头招牌,按照安全规范、美观协调、节能环保的原则对门头招牌和字体进行亮化;

  (三)背街小巷允许采取内置光源、多色彩钢、框架彩喷、铝塑板或其他材质为背板等形式的门头招牌;

  (四)墙面式门头牌匾需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置,同一建筑风格、同一条街面的门头牌匾原则上大小、样式、风格应一致;

  (五)餐饮、娱乐业和大型商场其门口无窗并拥有大面积实墙时,可以设置较大面积的门头牌匾,但不得破坏该建筑的建筑风格。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电子屏广告播放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完工后,所有人应当在7日内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供质量安全相关检测报告,符合安全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所有人应当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和牢固。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损坏的,应当在3日内修复。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所有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广告所有人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广告所有人应当在7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商务促销活动设置的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2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使用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在桥梁、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白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未经准许,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广告设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在户外广告内容发布过程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对户外广告设施建设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成后未及时维护、更新,致使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户外广告发布期间或更换版面以及在发布广告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户外广告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对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文件对户外广告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914日印发的《白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白政发〔2017129号)同时废止。